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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河北省税务局
回答时间:2020/2/13 10:00:00
回答内容:第1页/共2页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冀地税发[2009]46号,此文件部分有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第三、四、八条失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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