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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答人:安徽省税务局
回答时间:2020/5/6 10:00:00
回答内容:第1页/共2页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十四、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一)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每次取得的部分转让收入或全部转让收入),应在次月15日内携带交易双方签订的有关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向转让房地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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