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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Answerer
回答时间:2008/9/29 10:00:00
回答内容:第1页/共6页

一、业务概述
  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及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其他粮食企业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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