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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先缴税后用地原则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实际使用耕地前,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88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实际使用耕地前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法审批用地和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都是加强土地管理的手段。根据先交税后用地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用地的文件抄送所在地的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征收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对国家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凭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收据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划拨用地手续。对农村集体建设和农民建房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凭完税收据或免税证明,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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