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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国”“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奥地利”一语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的领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奥地利;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奥地利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缔约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的法人,以及所有在税收上视同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成法人的所有非法人团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奥地利方面是指联邦财政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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