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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由其政府签署本协定的澳大利亚和中国;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公司或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按照上下文,分别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澳大利亚税收或者中国税收;

(八)“澳大利亚税收”一语是指按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由澳大利亚征收的税收;

(九)“中国税收”一语是指按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中国征收的税收;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澳大利亚方面是指税务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在本协定中,“澳大利亚税收”和“中国税收”的用语,不包括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有关第二条规定的本协定适用税种的税法所处罚的罚金和加收的滞纳金。()【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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