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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以外中“所放弃的中国税收”以外中“所放弃的中国税收”,是指根据中国有关税法并与本协定相一致,本应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由于下列法律规定,而免除减少的中国税收的数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第一部分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二部分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部分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 (四)《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 (五)《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的暂行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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