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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必须是1986年及其以后年度分得的利润;外国投资者用1986年以前年度的利润再投资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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