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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随同农业特产税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收入。原属地方预算外收入从1996年起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地方公益事业。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税额10%。计算公式:地方附加= 应征正税税额×附加比例。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是随同正税征收的,减免或缓征正税时,不能征收地方附加。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应随正税先解库,再按有关规定划解;并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能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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