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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泰国”“泰国”,是指泰王国,包括根据泰国立法和按照国际法已经确定或以后可能确定,泰王国可以对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资源行使其权利的邻近泰王国领水的区域;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泰国;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其他团体以及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现行税法视为应纳税单位的任何实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按照各缔约国税法视同法人团体的任何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泰国税收; (八)“国民”一语是指: 1.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任何个人; 2.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协会和其他实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泰国方面只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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