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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在本款中“收益”在本款中“收益”,是指属于在加拿大的常设机构扣除当年和前几年以下款项后的利润:
(一)属于该常设机构在当年和前几年的营业亏损(包括转让构成该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财产所造成的亏损); (二)除本款所述附加税外,该项利润在加拿大缴纳的所有税收; (三)在加拿大再投资的利润,但该项扣除额应按有关在加拿大的财产投资计算扣除的现行加拿大法律规定,和以后对这些规定的修改确定,该修改不应影响其基本原则。()【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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