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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契税计税依据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按其不同的税目分为3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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