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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转为国家资本金“拨改贷”资金

转为国家资本金“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扣除已经偿还、豁免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的本息余额。(《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计投资[1995]1387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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