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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互惠关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相互给予原产于对方的全部或部分进口商品以对等优惠待遇的协定关税。一般相互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或免征关税。互惠关税通常以互惠贸易协定的方式确定。较早规定互惠关税的贸易协定是1860年英法贸易条约。该条约规定英法两国相互对原产于对方的几十种进口商品给予适用较低关税税率的优惠。1934年美国通过的“互惠贸易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在与外国签订互惠贸易协定时,可对1934年美国关税税率不超过50%的商品的税率予以削减,以使它国对美国出口商品降低关税。互惠关税是建立在自愿、互利、对等的原则基础上的,有利于促进互惠各方经济贸易的共同发展。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实行关税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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