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列举,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使车辆被有关政府机关罚没、扣押的,虽然被保险人失去了对车辆的占有和控制,但被保险人不能以罚没、扣押的事实,而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保监函[2002]17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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