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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价值实体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创造价值,创造社会产品。社会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总和,称为社会总产品,其价值形态为C十V十M。C是用于补偿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是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再生产的物质前提;V是用于补偿活劳动消耗的部分,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前提;M是可供社会支配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价值,可用于积累和非生产性消费。税收是国家为满足其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无偿性分配,它不能参与C和V的分配,否则会破坏简单再生产,这也与国家职能的客观要求相违背。因此,能够成为税收源泉和分配对象的,只能是M部分,也就是社会剩余产品部分。尽管不同社会和同一社会不同时期也选择C、V作为课税对象,但是从税收最终源泉来看,税收所代表的社会产品价值主要是M部分。因此,社会剩余产品是税收的基本源泉和价值实体。明确税收的价值实体是剩余产品,对于理解税收的产生和存在条件极为重要。因为只有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存在剩余产品的时候,税收才可能产生。而且,只有明确税收的价值实体是剩余产品,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与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关系,正确贯彻税收原则和执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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