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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加征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比例税额的措施。包括地方附加、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3种形式。地方附加,简称附加,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通常把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而把在正税以外按税收附加率征收的附加称为附加税。税收附加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地方政府不能擅自改变。对于各种附加款项,国家也规定了专门的使用范围,地方也不得自行变更。地方附加的征收是为了给地方政府筹集一部分财力用于发展地方事业。 加成征收,简称加成,是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每成为应纳税额的1/10。加成的幅度一般规定在1成至10成之间。加成是税率的延伸,是对税率的补充规定。其优点在于,一方面它可以从税收上限制那些所得额较大的纳税人,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它是在不增加税率档次的情况下使税率能够合理延伸。 加倍征收,简称加倍,是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1倍为原应纳税额的100%。加倍征收实际上是累进税率的一种特别补充,但它的延伸程度远远大于加成征收。加成没有超过税率自身的规定范围,最大的加成幅度才1倍。因此,加倍征收只适合用于那些收入特别大的纳税人。 加成征收与加倍征收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主要应用于收益类税种,它的调节范围较窄,但针对性强,作用力大。在中国税制中运用这二者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对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某些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加重课税的措施,如我国建国初期的工商税法就规定:“为了同城乡资本主义倾向作斗争,对不利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活动,可以酌情加成或加倍征税。”另一种是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对个别利润特别大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调节措施。如我国原实行的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法就规定,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税额加征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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