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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从价关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比例计征的税。按从价标准计征的关税,是以经海关审定的进出口货物价格(称为海关完税价格、海关价格或海关估价)为标准,按税则中规定的相应税率计征的关税。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的关税税额。从价关税是从量关税的对称。与从量关税相比较,从价关税的优点是:1.税负比较合理,同一种进口商品,质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廉的税额较低;2.物价上涨或下落按税则中规定的税率(比例)计征,税额相应增加或减少,关税的财政作用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3.对各种商品均能适用,艺术、珍物等价格变化很大的商品,税则中未列出的新产品等,不适宜使用从量关税;4.从价关税率以百分数表示,对关税的保护程度或关税水平等能作数量上的计算与衡量,有利于对各国的关税进行比较和在国际间关税谈判时应用。其缺点是海关估价工作比较复杂,费人费事,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由于从价关税优点较多,尤其在世界各国的物价普遍上涨的条件下,从量关税的适用性越来越小;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除极少数国家(瑞士)外,都使用从价关税,也有个别国家使用从价和从量两种关税税率,以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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