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网首页 问答首页 我要提问 问题分类 积分商城 财税百科 RSS 更多
使用帮助
智董知道——全球海量内容专业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规定要求公司于暂停登记日以信函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再次发出内容相同的会议通知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规定要求公司于暂停登记日以信函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再次发出内容相同的会议通知

规定要求公司于暂停登记日以信函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再次发出内容相同的会议通知,是指公司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于暂停登记日,以信函方式向这些股东再次发出内容相同的会议通知。(《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信函时间的函》,证监海函字[1995]5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编辑知识
标签:证券$False$
贡献者:智董网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