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公司于暂停登记日以信函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再次发出内容相同的会议通知,是指公司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于暂停登记日,以信函方式向这些股东再次发出内容相同的会议通知。(《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信函时间的函》,证监海函字[1995]5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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