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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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