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财产税”,按征税对象分类中一个大类,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基础的税种。财产,是指在某个时点上纳税人拥有的财富存量,主要包括:不动产、有形动产、无形动产等。财产税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别。以课征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殊财产税。前者,指对纳税人所有财产综合课征;后者,指对纳税人的某种财产单独课征;按课征时间为标准,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前者,指对纳税人一定时点的财产占有额的定期征收;后者,指在财产所有权转移时对所有权取得者或转移人按财产转移额一次征收的财产税,如遗产税。按计税依据不同,可分为财产收益税、财产增值税、财产总值税、财产净值税。财产税的特点主要有:课税范围难以普及到全部财产,核定财产税的计税价格复杂,征收管理难度大,财产税收入弹性小等。财产税比较符合纳税能力原则,有利于调节产权所有人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矛盾,促进投资和储蓄,限制奢侈性消费,可以弥补所得税、流转税的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财产税体系不完整、税种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与我国收入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与税制建设滞后有关。新税制中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等,这些都属于地方税。随着我国公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产的增加,将进一步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发挥财产税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