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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混合关税

亦称“复合关税”。是指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出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分别计算出税额,以两个税额之和作为该商品的应征税额的一种征收关税标准。这是因为从价税或从量税各有利弊,使用混合关税可以取长补短,相互补充。在物价波动时,可以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又可起一定的保护作用。混合关税分为以下3种:从价税为主、从量税为辅的混合关税;从量税为主、从价税为辅的混合关税;从价税、从量税对等的混合关税。混合关税的缺陷是,在实践中,货物的从量税额和从价税额比例难以确定,而且征收手续复杂。这种征税标准欧共体、美国、挪威等均曾使用过,但近年来由于受国际统一的新估价法规的约束和国际协定对关税的约束等原因,多数国家已不再使用。中国一直未使用过这种征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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