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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代收代缴义务人

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和单位。采取代收、代缴的征收方式,有利于源泉控制税源、简化征收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保证财政收入。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以下几种类型:1.受托加工单位。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2.商业批发单位。如原营业税条例曾规定,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由供货的批发单位代收代缴。3.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如原烧油特别税曾规定,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由供油单位向用油单位代收代缴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代收代缴义务人因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代收代缴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对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除迫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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