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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即为本法中表述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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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质量管理$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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