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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代扣代缴义务人

亦称“扣缴义务人”。指按照税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持有纳税人收入并有义务扣除其应纳税款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为了实行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将所得利润汇往国外时,由承办汇款的单位按汇出额扣缴应纳的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同。代扣代缴义务人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从支付给纳税人的款项中扣除其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扣除其应纳税额代缴,而只能向纳税人收缴其应纳税额。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并责令其补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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