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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

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是指承担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40名,其中:

  (一)企业资产总额(合并口径,下同)在100~5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60名;

  (二)企业资产总额在500~10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80名;

  (三)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100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89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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