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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是指承担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40名,其中:
(一)企业资产总额(合并口径,下同)在100~5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60名; (二)企业资产总额在500~10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80名; (三)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100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89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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