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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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