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