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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国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及其底土和上覆水域的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二)“新加坡”一语是指新加坡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新加坡”一语包括新加坡的领水,以及依新加坡法律且按照国际法已经或随后确定的,新加坡拥有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的新加坡领水界限以外的任何区域及其海床和底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新加坡;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八)“主管当局”一语: 1. 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 在新加坡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九)“国民”一语是指: 1. 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 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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