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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办理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l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免税。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出口企业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还要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以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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