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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出口退(免)认定变更手续的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亲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申请,在原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签署“变更”字样,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从2005年5月1日起,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纳税服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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