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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出口退税凭证收集的规定[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284号文件(1997年5月9日发布),对出口退税凭证收集作了如下若干规定: (1)分工协作制度化收集有关退税凭证。出口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业务、运输、财务等部门分工协作收集退税凭证的办法。企业的储运部门负责收集报关单、核销单,业务部门负责购货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的收集;财务部门加强与结算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及时取得结汇水单和办理核销。 (2)远期收汇要取得证明。出口企业发生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在申报退税时,应当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外经贸厅(委)的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凡未办理证明的远期收汇出口业务不得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3)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出口企业要根据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制度化收集退税凭证,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申报。对于凭证收集齐全的退税申报,税务部门应予受理。 (4)设立专职办税员,办税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办税员必须取得税务部门颁发的办税员证后才能上岗,办税员要严格履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产品退税办税员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各项职责,做好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退税凭证收集准确、完整。出口企业如必须更换办税员时,应将新办税员名单以正式文件通知稽核机关和退税机关,原办税员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离职。 (5)完善退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建立考评奖惩制度。各出口企业必须要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要实行退税凭证来源规范化管理,采取以退税凭证为核心内容的财会、业务两级审核申报制度。同时,要将每月应整理上报的退税资料的收集情况作为考评奖惩业务、财务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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