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出口退税企业使用和填写价格费用项目表的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到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价外费用项目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第一联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要处理销毁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二联、第三联应分别附贴在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与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保存。否则,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