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一、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三、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四、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五、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六、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服务网整理)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