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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征收管理法滞纳金比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的滞纳金的比率为日2‰,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为日万分之五。之所以如此修改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考虑到目前纳税人的现状和实际承受能力。目前纳税人的意识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尚不能达到完全自觉、及时纳税的水平,逾期纳税时有发生,过高的滞纳金比率致使部分纳税人难以承受,影响其正常经营,不利于国家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二是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较1992年制定该法时有大幅度的下降,滞纳金比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相差过大,致使部分纳税人为按期纳税而不惜向银行贷款,造成呆张、坏账,这和税收的目的相背。三是过高的滞纳金比率在实际中往往难以执行,落不到实处,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不利于维护税法和税务机关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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