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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保全的规定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以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采取所列的税收保全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也对纳税保全措施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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