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有的一系列义务,而且也赋予了他一系列权利。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规定,维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这是税收征管法的一个重要立法宗旨。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的纳税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进行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要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表及办理纳税或扣缴事宜,只有了解当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程序,他们才会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正确、规范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是怎样的。只有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弄懂了,有关的纳税程序会走了,才可能提高国家税务工作的整体效率。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
(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守秘密,这里所说的“保守秘密“,不仅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对自己储蓄存款、账号保守秘密,而且也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其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等。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愿公开这个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3)申请减、免税及退税权。税收减免权是国家法定权力机关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优惠、照顾和减免税额的权力。减税是指部分减征应纳税额;免税指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税收减免一般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法定减免是在税法中明确列举的减免税;特定减免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情况专案规定的减免税;临时性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减免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请减、免税权,就可以在遇到特殊困难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少缴或免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将不应征收,但已经征收的税款退还给自己。
(4)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陈述自己的理由,必要时可以申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行政决定时,可以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税收征纳税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税务征收诉讼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务检查、税款征收、处以法律制裁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除了一般的纳税争议,必经复议程序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要求复议,也可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请求国家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中有非法剥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执法过程中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残废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因为依法行使职权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守法定程序和方式行使职权,不得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非法行为。即便对于违法犯罪分子,也得依法定程序处理,不得随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5)控告权、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有控告和检举权。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在税收征、纳中也是如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行为违法违纪时,要以大胆地进行控告、检举,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税务机关进行监督,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事、为政清廉、服务于民、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
当然,同时纳税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包括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依法自觉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依法自觉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以及支持、协助和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