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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中国税收的征收管理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到1999年初,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已经分别达到1124.7万户和1303.0万户。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3.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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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征管$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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