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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的最高税务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该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3.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税收征管制度;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4.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计划;对税法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 5.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定、协议。 6.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 7.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和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8.负责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 9.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和该局的4名副局长都由国务院任命,另有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1名。局内共有14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下设若干个处(室): 1.办公厅:下设局长秘书处、办公室、督查处、综合调研处、新闻处和财务处等6个处(室)。 2.政策法规司:下设综合处、税制改革处、法制处和复议应诉处等4个处。 3.流转税管理司(负责管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设综合处、增值税处、消费税处和营业税处等4个处。 4.所得税管理司(负责管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设综合制度处、中央企业所得税处、地方企业所得税处和个人所得税处等4个处。 5.地方税务司(负责管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下设综合处、地方税一处、地方税二处和地方税三处4个处。 6.农业税征收管理局(负责管理农业税、牧业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设综合处、农税一处和农税二处等三个处。 7.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下设综合税政处、征管处、反避税工作处、石油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协定处、外事处和对外合作项目处等7个处。 8.进出口税收管理司(负责管理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下设综合处、进口税收管理处和出口税收管理处等3个处。 9.征收管理司:下设综合制度处、税收宣传处、发票管理处和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处等4个处。 10.稽查局:下设综合处、制度处、稽查一处和稽查二处等4个处。 11.财务管理司:下设经费处、基建处和装备处等3个处。 12.计划统计司:下设综合处、机关人事处、调配处和基层工作处等4个处。 13.人事司:下设综合处、机关人事处、系统人事处、调配处和基层工作处等5个处。 14.监察局(监察部派驻机构):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信访审理室等3个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设有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扬州培训中心和长春税务学院等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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