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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制度一、关税政策 (一)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海关比照进料加工的规定予以保税。对有条件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的企业,经海关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保税监管。 (二)自1996年4月1日起,进口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海关管理 (一)企业注册登记凡在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持下列单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1.省级科委指定的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交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海关认为必要的企业有关资料; (二)其他情况 1.企业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只准在本企业内使用,未经海关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运出开发区或转让、销售、租赁和移作他用。 2.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如转内销,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应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属应领进口许可证的,应交验许可证。 3.区内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海关有权检查,调阅帐册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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