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款征收制度——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的。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