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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管理初始注册资本不足时 设立高新技术公司, 初始注册资本不足时,公司股东可与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风险投资或担保机构(北京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北京新技术企业担保风险金、北京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签订担保合同,对注册资本不足部分施行担保。对担保部分的注册资本,不再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以担保部分的注册资本数额及经验资机构验证的注册资本部分之和对注册资本进行登记注册。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年检时,也不再提交担保部分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可以全额担保。担保机构以其担保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内,股东应补足注册资本,并提交验资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股东不能补足注册资本的,可由担保机构补足,并获得该部分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对投资有限制性规定的担保基(资)金除外)。在担保期限内,注册资本不能补足的,公司应在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时,企业组建的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股东按投入改制后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管委会"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在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设主任一人,由"管委会"过半数人员选举产生。管委会所持股权在改制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管委会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备案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组建"管委会"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管委会"主任任职文件; (4)共同共有资产验证报告; (5)"管委会"组织章程; (6)"管委会"住所证明; (7)共同共有资产所有人名录。 非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涉及组建"管委会"的,可参照执行。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遗留的产权关系问题 要妥善解决历史上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受有资产权益,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仍在实施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并提供的高新技术成果,当初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可以根据该项技术目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有关各方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物质、技术投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界定产权。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积极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开发应用型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此类企业的登记,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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