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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征管制度的最新变化新近出台的《税收征管法》介绍自2001年5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税收法律,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明确了税收征纳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对纳税人正当权利的保护。现将其主要内容及特点介绍如下。 1.新《税收征管法》的结构 新《税收征管法》共分6章94条,包括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税务管理中又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使用的账簿、发票、完税票证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的管理。这些内容的规定,体现了税收征收与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体现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了对危害税收征管秩序行为的严格处置,因此,新《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对税收征收与管理,比较系统而完整的法律规范。 2.较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的进步 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新《税收征管法》有许多重大的突破和进步。具体表现在: (1)进一步提高了国家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扩大了相应的职权; 3.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 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于纳税人权利的直接规定,而另一方面则体现于对国家征管权的限制上。 (1)对纳税人权利的直接规定 ①新《税收征管法》第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该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知情权、保密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和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新《税收征管法》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该条特别强调了应为检举人保密的机关,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并指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避免由于国家机关之间的推诿给检举人带来的不便。 这一条有利于打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③新《税收征管法》第34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仅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而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这一条则增加了在扣缴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这使纳税人的权利更加完善。 ④新《税收征管法》第39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补充了纳税人求偿权的内容,增加了权利的可行性。 ⑤新《税收征管法》第78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有利于打击那些名为征税,实为违法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2)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 ①第5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这一条进一步强调了“依法”征收。 ②第11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③第12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一条规定了回避制度,有利于税收纠纷的公正处理。 ④第28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这一条从现实的情况出发强调了税务机关不可以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尤其对农业税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⑤第29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这一条与第78条相呼应,对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征税权力加以限制,使纳税人抵抗不法税收有了依据。 ⑥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一条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款的事项做了具体的列举,虽然范围比原法有所扩大,但明确了核定税款应依据具体的法律,有利于限制税务人员的任意征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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