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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新《税收征管法》在缓缴税款的审批以及清理欠税方面是如何规定的(一)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缓缴税款是税收征管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滥用批准缓缴税款的权力,造成大量欠税。因此,新征管法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把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该说提升了审批权限,既符合经济规律,帮助纳税人遇到暂时困难时渡过难关,同时也体现了严格控制欠税的精神,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1、确定税款优先原则。我国一直就有税、贷、货、利的支付顺序,在《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破产案件的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新《刑法》第212条也规定,涉税刑事审判案件的税款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入库。但原税收征管法没有支此做出明确规定,实际执行中也有很大困难。我局曾作过调查,80%的破产企业的欠税全部流失。新征管法规定了三个方面的税收优先权: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二是纳税人欠税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三是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就是纳税人欠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新征管法规定,欠税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也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向当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给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云消雾散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规定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设立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觥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6、扩大支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原征管法规定对欠税款税,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给予处罚;新征管法规定,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不论数额大小,是否无法追缴,都可以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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