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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管理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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