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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减免审批权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所规定的权限,对减免税进行管理和审批的权力。税收减免审批权限的划分应考虑税收减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大小不同而作不同的规定。减、免税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不得越权。197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盐税税额的减免权,各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某一产品或行业的减免税权,以及对某些高税率产品的减免税权力属财政部。关税减免权归属海关总署。地方各税的税收减免权归属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定减免税权属于有权依法作出特定减免税的机关。临时减免税权属于有权依法作出临时减免税的主管业务部门和地方政府。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特定减免与临时减免控制严格,主要采用法定减免。中国1994年新税制对税收的减免也作出规定: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以外一般不得减、免税。对于法定减免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中央税收体系的减免审批权归属中央政府,地方一概不准减免;属地方税收体系的税收减免审批权归属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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