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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责、权、利责,就是责任,指与权利相对应的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权,就是权利,指各级政府处理本级政府范围内的行政事务的法定许可;利,就是利益,指各级政府在履行其权、责过程中所得到的回报和与责任相联系的财力保证。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是中国财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正确处理好责、权、利三者的关系,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问题,关系到各级政府部门职能的实现问题。每一级政府以及相应的职能部门均负有各自的职责、各自权力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教等方面事业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行使它的职能和权利,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就必须赋予它们相应的管理财政收支的权利。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坚持事权和财权相结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就能从税收收入的划分上确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所承担的职责的顺利完成,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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