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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立法权国家政权代表者或政权机关,以政权名义,并以政治强制力作为后盾,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及公布权。它是由立法体制决定的。税收立法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的社会阶段其税收立法权的归属也不同。 最早的税收立法权出现在公元前3100年的古埃及,法老作为国家的人格化,拥有最高所有权和立法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在奴隶社会,法律由君主制定或废除,税收立法权当然也由君主掌握;到了封建社会,实行君主制的,税收立法权由君主掌握,实行分裂割据的,税收立法权由各割据势力控制。资本主义社会中,实行君主立宪制的,由君主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立法机关只限于议会,所以税收立法权属于议会。社会主义国家行使税收立法权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宪法授权或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有关机构。 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凡属中央税收体系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授权机构行使立法权;地方税的体系中,属全国共有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立法,属全国共有的地方税以外的新税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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