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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减免税收制度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制度包括: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申请减兔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3.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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