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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地媒体11月9日报道,利马商会透露说,那些提前使用属于增值税提前预缴体系范畴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而产生的进项税的纳税人将需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10月份利马商会曾对纳税人存在的担忧进行了提醒,他们在受到税务局官员的稽查时,由于在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间提前使用(在发票开出和登记月份使用,而没有按照规定在向国家银行存入预缴额的下个月抵扣)进项税被税务局进行纳税调整。问题出现在那些以信贷方式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纳税人的担忧从税务局解答利马商会的问题时开始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税务局认为,根据第28605号法律之规定,只有从2005年9月份开始,属于增值税提前预缴体系的纳税人可以从发票登记的月份起使用进项税,但前提条件是增值税提前预缴部分应该在下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存入国家银行。

税务局法律处认为,第28605号法律是新的规定,而不是对原有规定的细化,因此不具有追溯性,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存在的应该从哪个月开始使用进项税这个问题,其答案是上述法律从2005年9月份以后有效。

因此,那些在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间购买属于增值税提前预缴体系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如果在登记发票的月份使用进项税,则应该对这12个月的纳税申报逐月纠正,并支付相当于超额使用进项税金额50%的罚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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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外国税法$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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